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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河南省禹州市5亿元工程被指“串标”,律师称“放任串标将损害当地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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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5 20:1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环球网 记者 陈超】202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因此2020年也被称为优化营商环境元年。《条例》明确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诚信研究院院长张英杰也在“2020环球趋势大会·营商环境高峰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指出“《条例》从总则到分则都对这一事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随着这些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逐步磨合、成熟,一个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将加速形成。”

2021年1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时指出:评估发现企业对招投标、中介服务、融资等方面问题反映较多。会议还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条例》落实力度,其中特别提到“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项目招投标市场化改革,规范中介服务”。可见,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社会生态、经济生态的综合反映,也是一个地区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近期河南省禹州市一条完全由财政资金支付、造价约5亿元的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却存在诸多疑点,因此饱受争议。



异常投标报价被质疑“串标”

“我从业快10年了,还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场面!”2021年1月14日,张宇(化名)在禹州市普通干线公路改建工程评标现场,看着面前闪烁的电子屏,不禁发出这样的感慨。

公开信息显示,本次招标的投标单位共有9家,最终中标人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现场开标记录,本次招标的中标人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496954681元,而另一家投标单位 “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也是496954681元,两家单位针对同一期工程的预算报价分毫不差,当场引来了其他投标企业的强烈质疑。张宇对记者表示:“要知道,工程预算小到一个机械台班,大到一个项目工程的费用都要算入报价中。在当事双方未提前沟通的情况下,要报出完全一致9位数的概率,是亿万分之一!”。

不仅如此,根据评标报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最终报价,与该公司提报的明细清单中的分项报价合计,并不一致;而且最终的合计报价,却与另外一家投标人的报价丝毫不差。张宇对记者表示:“这里面有极大的串标嫌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对恶意串通投标的情形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等为恶意串标。同时,《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到,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对此,环球网记者采访了知名律师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他表示:“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讲,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串标“前科”的中标人

环球网记者在查询本次招标过程中,最终报价完全一致的两家企业,也即“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如下发现: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7年3月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秩序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20号)文件,公布的一批涉嫌参与安远G358公路改建、信丰G105绕城改造工程串通投标企业名单当中,同时出现了“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名字。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也公示了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内容为“串通投标”。



根据禹州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人资格要求”:3.4投标人若有不良信息记录,报名无效。这两家曾因“串标”被公示甚至被处罚的公司,是如何获得项目投标资格的,环球网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次招标的招标方禹州市公路局,但据接待记者采访的行政人员表示“不了解详情”,并提出“若有疑问还是去问市委宣传部吧”。



不仅如此,根据《2020年度禹州市普通干线公路改建工程-评标公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自主申报的投标业绩“石长路(枣巷至长临段)施工”资料显示,项目等级为一级公路;然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显示,该项目设计等级为二级公路。蓝海建设集团企业官方网站中标快讯一览同样显示“石长路(枣巷至长临段)施工”项目设计等级为二级公路。



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对评标过程中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提供伪造材料未能识别,中标后经调查发现,将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将该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列入诚信体系。”但截止环球网记者发稿前,蓝海建设集团尚未被取消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而且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看显示,目前蓝海建设所有业绩已被平台删除。



切莫让串标助长不正当竞争

对此,张宇对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质疑:“两家投标人报价完全一致,更有投标人申报虚假材料,这样一场招投标能是正常的吗?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核作为最开始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禹州市公路局的监督管理责任体现在了哪里?招标程序在起始阶段就存在问题,最终的结果能是公平的吗?这样一场招投标的结果,难道不应该作为废标处理吗?”

朱界平对此分析指出,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倘若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不论是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比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还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都会助长不正当竞争”,朱界平特别强调到:“如果忽视甚至放任这样的行为,带来的可能是‘豆腐渣’工程、腐败,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也必然会损害当地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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