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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黄之锋选举提名无效,港媒:这不是“香港众志”成员第一次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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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02:1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环球网报道】“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被裁定区议会选举提名无效。香港“东网”29日报道称,这并非“香港众志”成员首次被取消资格(DQ)。2018年1月27日,周庭被选举主任认定提名无效;2017年7月14日,罗冠聪被法庭裁定失去议员资格。  

  

“东网”称,2018年周庭参与立法会香港岛区补选,签署选举确认书,承诺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并强调“香港众志”不主张“港独”。同年1月27日,选举主任认定周庭提名无效,选举主任表示,“香港众志”采用“民主自决”主张,即使反对提倡“港独”,但同意“公投”应包括“独立”及“地方自治”等选项,显示周庭没有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报道称,2016年,罗冠聪参选立法会香港岛选区胜出。但他于同年10月12日在立法会宣誓就职时,刻意提高誓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字声调,并呼喊“民主自决,抗争到底”等字句。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及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均裁定其宣誓有效。  

2016年12月2日,特区政府入禀司法复核,要求取消罗冠聪及另外3名反对派议员的议员资格。法庭于2017年7月14日为司法复核作出裁决,宣布罗冠聪议员资格被取消,并表示,罗冠聪的誓词读音表达出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香港的合法主权国的地位质疑或不尊重,而他宣誓前后的言论亦不符合誓言的“严格形式和内容规定”。  

此次,黄之锋被裁定区议会选举提名无效。而实际上,2015年,19岁的黄之锋曾入禀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法庭将参选立法会的年龄限制,由21岁降至18岁。“东网”称,原讼庭2016年开庭听取陈词后,同年6月颁下判词,决定不受理黄之锋的案件。  

对于此次黄之锋被裁定区议会选举提名无效,海怡西选区选举主任蔡亮表示,黄之锋提交提名表格时显然不会有意图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政府今天发布新闻公报表示,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的规定而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为无效,特区政府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是次区议会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公平、诚实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  

新闻公报中还提到,《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同时,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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