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尼伯站

 找回密码
 注册用户
搜索
热搜: 接送 租房
查看: 85|回复: 0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资讯] 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14万

主题

14万

帖子

29万

积分

管理员

有bug,有问题请私信。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29046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1 02:17: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环球网科技综合报道】11月11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用十五条细则推进携号转网业务,定于12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表示,根据“携号转网”全国推广工作进度安排,各电信企业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已完成全国“携号转网”系统建设改造,相关系统已于11月10日起上线试运行。除已正式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的天津、江西、湖北、海南、云南五省(直辖市)外,全国其他2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企业将分阶段、分区域逐步开放“携号转网”服务申请,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和改进用户体验,为11月底全国正式提供“携号转网”服务做好准备。  

  

试运行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密切跟踪监测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电信企业不断优化“携号转网”服务水平。  

以下为规定原文: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八、全面推进携号转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用户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群众同满足需求相结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落地保障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 其他违规行为。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携号转网服务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同步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用户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等相关工作。  

十三、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郑重声明】温尼伯站坛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本网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部分内容经社区和论坛转载,原作者未知,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及时与我们联络,我们会及时删除或更新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用户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温尼伯站

JS of wanmeiff.com and vcpic.com Please keep this copyright information, respect of, thank you!JS of wanmeiff.com and vcpic.com Please keep this copyright information, respect of, thank you!

GMT-5, 2026-1-17 21:32 , Processed in 0.064018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温尼伯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by Winnipeg Chinese Media.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