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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借书不还还有理?大V自曝薅大学图书馆羊毛惹怒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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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1-27 20:2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微博用户@眸冷骨累的王马丁发帖称“当年做大学生的时候,但凡发现学校图书馆里有爱慕的古书,大多是竖排版繁体出版的,就统统借来不还,直接按图书馆规定赔偿”,此番言论引起众多网友批评。

古书借来不还 低价赔偿

博主声称自己借书不还,低价赔偿竖排版繁体出版的古书。



  



对于这种行为,他表示自己并不觉得愧疚,因为不管是现在还是当年,他都是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并认为图书管理员是世界上最厌恶风险、反应最慢的懒惰虫。

此番言论引发网友热议和批评:



  



大V再发贴:赔偿十元已是合理价格

据悉,这位博主已将上述微博删除。但在11月26日,他再次发表声明,其在18年前花了10元的价格把这些古书“据为己有”,已经是合理的价格。

既然有敌人要刻意利用流量,把一件18年前的事情经网络放大后来以毁灭的恶意对付我,那回应一下,就当契约精神启蒙,以正不明真相被利用的乌云视听。

1)违约是契约的一部分。

世界上关乎租赁契约的对象,分不动产、动产消耗品与动产非消耗品三类,它们在出租时都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与地是不动产,不存在还不了的事情。所以签租赁协议押金只收一两个月房租,主要对应水电煤与室内设备,包括家具门窗的损坏,还有延期不退房的抵扣。我们从没听说过租一套市场价500万的房子乙方要押500万给甲方,就是这个道理。

动产消耗品譬如食物、化妆品等,不存在完好无损归还的可能。譬如借酱油或借口红,归还时一定变少了。在工业领域 ,也有大机器租赁,损耗怎么办?契约里约定损耗费即可。在这样的租赁协议中,口头或书面,甲方在出租某物品时便已经做好了损失的准备。极限是多少,也约定好。

这次引起争议的书籍租赁与归还的问题,书籍便属于第三类,动产非消耗品。也就是说,存在完好无损归还的可能性。

所以甲方在出租这类物品时明确了一旦不归还有限的赔偿责任。譬如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甲方在定出租契约时已经开出了乙方如若不归还或完全毁坏,理当赔偿的价格。大部分时间,这个价格是高于此物品市场价的。也就是说,赔偿的价格除了物品的价格也包含了惩罚价格。

这是一份租赁含特定条件下转买卖的契约。

归还不了你就买下来,最坏你就以我们开的价格买下来。

承租方按出租方事先对出租物不归还的开价进行赔偿的行为,是产权转移的行为。

18年前每本书我都付了钱买下来了,是付过钱的,办过手续,拿到赔偿回单的。

重点:更是按甲方满意的价格买下来的,因为事先开价的一方是甲方。只要是甲方事先开价,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一旦乙方不归还了,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甲方是满意这个价格的,没有强迫接受。

此处必有人要杠是遗失,是损坏,还是主观不愿归还。明确回答,于甲方来说,这三者是一样的,因为无法侦查,也没有成本与手段去侦查,所以这一部分统统体现在违约责任,即赔偿标价里了。

钱体现了一切。

你不还了,按这个价格赔偿,款清了断,其它与我无关。

一个市场价200元的共享充电宝你不还了,出租方事先规定赔500,你赔了充电宝就是你的了,互相满意。

2)18年前,一本50-60年代出版的旧书(并非明清孤本),在上海文庙旧书市场大约为2-5元左右。 图书馆所制定的三倍价格不到10元按10元赔偿,是合理的惩罚价格。

闯红灯是不对的,闯了赔200元是合理的,赔2万元坐20年牢就过分了。

如果有人觉得赔少了,那一个是他已经忘记了2000年左右的物价,另一个是他僭越了制定这个价格的出租方的定价权。

这两天好多了解我的好友和铁粉都私下来关心我,包括我大学老师都来问候我,我非常抱歉占用了你们宝贵的时间和心力。

对那些不愿了解真相,便想咒我原地腐烂的敌人,愿每个诅咒实现在你自己身上。

△以上为@眸冷骨累的王马丁再回应全文

博主在回应中认为:

每本书他都是付钱买的,办过手续,拿到赔偿回单的;

借书不还的事发生在18年前,“一本50-60年代出版的旧书(并非明清孤本),在上海文庙旧书市场大约为2-5元左右。图书馆所制定的三倍价格不到10元按10元赔偿,是合理的惩罚价格。”

面对他的回应,仍有不少网友觉得,他“钻了制度空子还洋洋得意”!



  





  





  



高校回应: 王翼昊未如期毕业已退学

上海戏剧学院方面也已经关注此事。学校方面称,事件当事人王翼昊曾是上海戏剧学院导演系学生,于2000年入学,2002年因受学校处分而退学

一名在上海戏剧学院图书馆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表示,印象中2002年并没有出现学生大量赔偿的情况。即便该学生所说属实,“有高收藏价值的复本,图书馆会在闭架书库中留存。而图书馆内的珍贵民国图书不对学生外借,只对老师开放。”

有律师认为,尽管图书馆“借”书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但事实上并未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从事件本身分析,学生“薅图书馆羊毛”应为图书馆管理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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